党参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按照药食同源物质管理
党参在山西、甘肃等地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煲汤、入菜、传统方式泡酒等。但是,党参被收录于2015年版《中国药典》,属于药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所以党参在未获得“药食同源”正式授权之前,添加到食品中就属于违法。
2020年1月,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进行生产经营试点工作。
虽然开启了试点工作,但是该9种物质并非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生产使用。具体需要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辖区实际,提出具体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当包括拟开展试点的食药物质种类、风险监测计划和配套监管措施等,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定。
党参可在部分省份试点药食同源
截至2022年3月,宁夏、山东、重庆、江苏、江西、广东、福建、四川、湖北、河北、黑龙江、内蒙古、广西、甘肃、贵州、浙江、云南、吉林等省相继发布试点食药物质的试点方案。其中,把党参纳入试点的仅有甘肃、河北、湖北三地。
按照《试点方案》的规定,试点食药物质只能在试点省市生产使用,且企业若生产经营相关试点食药物质还需取得企业试点的资格才可以,各试点地区有相应的“食药物质管理试点方案”,会对以试点物质为原料生产的试点食品类别、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并且会有相应的风险监测计划和配套监管措施。拟参与试点的企业应根据试点方案中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若相关部门发布准予试点的通知公告,方可按通知公告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